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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计划生育新政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 | |
文章分类:综合资讯 作者:林芹 杨方 来源:东南网 时间:2011/9/14 10:49:13 人气:1774 分享到QQ空间 收藏到QQ书签 推荐给朋友 | |
闽出台计划生育新政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转播到腾讯微博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我省出台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新政中,做出了这一规定。
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导报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6种情形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果在两年内未发现的,可以不予处罚或免征社会抚养费;此外,还有6种情形可按低限处罚或征收,比如: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具体情形见表)。 不过,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违法生育,则要按高限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办法》还规定,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与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署名。办案人员应将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会议记录归入卷宗。 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细化标准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也可由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细化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辖区内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参照执行,细化标准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 同时,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规范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考核,发现下级部门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114导航城更新-转载请注明:114导航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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